时间:2018年11月27日
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90后王阳和露露(均为化名)因网上一篇烧炭自杀的帖子相识,两人相约一起自杀,后购买自杀工具,在宾馆房间内制造密闭空间烧炭自杀。但王阳中途放弃并先行离开,露露则中毒身亡。王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案情回放
今年21岁的王阳生于江西,高中文化,案发前在浙江宁波打工,处于待业状态。
2017年11月24日,王阳闲来无事在网上搜索烧炭自杀的帖子,看到家在上海的露露在一篇帖子下留言:“有一起的吗?私聊我。”一番了解后,两人开始商量相约自杀的细节。当晚,王阳便买了火车票从宁波赶到上海。
第二天中午,王阳在露露家附近的宾馆开了间房。初次见面两人聊了一会儿,王阳得知露露26岁,同样来自离异家庭,找工作不顺利。相似的经历让两人有同病相怜之感。随后露露提出服用安眠药可以减轻痛苦,两人便到附近的医院配了药。晚上,露露为蒙骗其母亲,让王阳发送“朋友相约吃饭”的信息,以便后续摆脱看管,在外“过夜”。
第三天中午,露露带着网购的两袋木炭再次赴约。两人又到超市购买了不锈钢盆、封箱带、保鲜膜、美工刀及打火机。
晚上10点左右,两人一起将宾馆房门缝隙、室内排风扇用封箱带和保鲜膜封堵,木炭倒入盆中,并由王阳点燃。没过多久,房间内烟雾弥漫。
据王阳回忆,炭烧了20多分钟后,他感觉喉咙难受,就对露露说:“我们走吧,我们放弃吧。”这时,露露从床上坐了起来。王阳继续说:“我吸了很多一氧化碳,呛得难受,快要吐了,你有什么感觉?”“我没什么感觉,你干什么啊?你不烧了吗?”露露疑惑地答到。
随后,王阳将两瓶水倒入炭火中,却发现烟雾反而更大了,便跑去撕开空调和排风扇的封堵物,打开排风。王阳又说:“我们走吧,算了吧。”
此时,门外宾馆服务员发现异常,敲门问:“这么大的烟,你们抽烟把被子点着了吗?”“被子没点着,我在抽烟,那我把烟掐了吧。”王阳回答。
最后,王阳跟露露说:“要不我先走了,你自己弄吧。”露露还是坐在床边,默不作声。王阳顺手撕开贴房门的胶带,离开了宾馆。
之后,王阳又找了家宾馆住了一晚。第四天下午3点,王阳乘大巴回到了宁波。
下午4点半,服务员进房间打扫时发现了异常,遂报案。经鉴定,被害人露露系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庭审现场
2018年8月,检察机关以王阳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起公诉。9月1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阳的父亲前来旁听,受害人露露的家属却未露面。
工作不顺欲自杀,未曾料到出人命
站在被告人席上的王阳,中等身材,面容清秀,回答提问时语速缓慢,较为平静。
庭审中,王阳辩解道:“我们一直聊得蛮投缘,以为找到了同道中人。她跟我说希望快点实施自杀,否则过段时间她就没这个勇气了。她自杀的意愿挺强烈,对自杀工具和现场布置都很熟悉,显然是蓄谋已久的。我原先答应过都听她的安排,看她这么决绝,我也不好退缩。”
谈到自杀的原因,王阳提到,14岁时,他因沉迷网络而跳湖自杀,结果湖水太浅没能成功。这次是因为找工作屡屡碰壁,觉得活着没意义。他只知道露露曾是一名会计,她觉得上班无聊,不上班更无聊,所以就想自杀。
当被问及为何中途放弃自杀时,王阳说:“一开始我来上海的目的就是玩玩,没想到真的会出人命。点着炭火,躺在床上等死的时候,我想起去年手术后家人对我的照顾,我就后悔了。”
庭审最后,王阳表示:“我因为年轻不懂事和消极负面的思想,导致这个案件的发生,对被害人及双方家属造成了深深的伤害,我对不起他们,恳请法庭轻判。”
法院:定性故意杀人,男子获刑四年
针对王阳犯故意杀人罪的性质认定,法院认为,王阳决定自杀时间和地点,与被害人一起配置助眠药物,准备自杀工具、制造密闭空间,并实施点燃炭火这一实现自杀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中毒而亡,这在形式上是自杀,实质上是在被害人同意下的他杀。
同时,微信聊天证据显示,当被害人流露慌张胆怯之意时,王阳予以鼓励。且被害人体弱多病,怯于单独赴死,王阳的介入客观上强化了被害人的自杀意图和决心,为被害人的自杀创造了条件,因此王阳在共同自杀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此外,王阳中途放弃自杀时负有阻止被害人自杀的义务,本可以救助而未救助,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被害人本人有自杀意图及行为,王阳的杀人行为是在不违背被害人本意的前提下实施,其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量。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阳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连线法官
本案主审法官苏琼指出,以故意杀人罪定性,是因为王阳的行为和受害人的死亡在刑法上存有因果关系。王阳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起控制作用,对结束他人生命有积极行为。客观上王阳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主观上他也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导致被害人身亡的结果,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状态。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法官提醒,生命是最为重要的法益,应该给予最为厚重的保护,每个人都应当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权。即便在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去剥夺他人生命,仍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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