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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主观题卷案例分析培训练习题一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2-18 20:52:31

  1、2009年5月,15岁的小林不愿意继续上学,就离家出走,到某县城去打工。小林在一家餐厅找到了工作,主要是帮厨师做一些杂活。因为小林年纪小只能算半个劳动力,所以餐厅经理与他讲好,比别人的工资要少30%,小林表示同意。餐厅的工作十分辛苦,并且因为小林年纪小,常常受到欺负,因此觉得难以忍受,于是小林向经理提出辞取.但经理说如果要提前辞职就要交纳违约金500元,小林必须要干满约定的期限。小林于是给家里写信,叫父母领自己回去。小林的父母来到县城要领小林回去,餐厅经理仍然不放人,称要放人就先交500元违约金。
试分析:
(1)小林能够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吗?
(2)小林需要交纳违约金吗
参考答案:
(1)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一方的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即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在本案中,小林未满16周岁,因此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在本案中,因为小林未满16周岁,县城餐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双方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小林不必交纳所谓的500元的违约金。
2、2009年7月,20岁的刘某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刘某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但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且五年后自己年龄也不大,一般不耽误结婚。于是刘某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12年5月,刘某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某结婚,因李某单位正在分配住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得大一点儿,刘某怀了孕。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签于刘某违约,宾馆通知刘某,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份工资??”。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妇女权益保护法》与《就业促进法》也对妇女劳动权益的特别保护作了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就业促进法》第2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上述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即使女职工同意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因此本案中,宾馆的行为不合法。

  3、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试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需说明理由。王某在2008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李某系永固建筑公司的职工,2008年8月因拖欠工资问题与永固建筑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建筑公司工会出面进行协调,永阅建筑公司认为这属于公司的内部人事问题和财务问题,工会不应介八。在工会的支持下,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永固建筑公司在裤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当地工会代表之后,拒绝参加仲裁。
试分析:
(1)在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争议?
(2)工会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有哪些表现形式?
参考答案:
(1)用人单位拒不到庭并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2)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在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在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有权对职工的争议行为给予支持和帮助。
5、张某系某单位职工,该单位在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后,在某年4月最后一周,每天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业务十分繁忙的情况下该单位决定月六、周日也继续加班。此后便是五一国际劳动节,单位声称愿意留下工作的职工可以继续工作,于是,张某又利用假日工作了1天。据了解,张某每月的标准工资为560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请计算:张某4月份包括五一假期至少应该拿到多少工资?
参考答案:张某每月工资560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则每天280元,每小时35元。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因此,每天延长2小时,一周5天应拿加班工资35x150%x5=262.5元;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因此,周六周日工作应拿工资280x200%x2=1120元。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张某劳动节l天应拿工资280x300%=840元。因此,张某4月份一共至少应拿工资:5600+262.5+1120=7822.5元。
6、某网络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一家晚报止登出招聘启事,其中明文规定男性应聘者优先录用。
试分析:
(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如何处理?
(1)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本案中,该公司内定的招工条件中,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2)根据《劳动法》第95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理罚款。某单位是一个生产,月饼的单位,由于时效性强,在农历7月底到8月初期间,该单位通知所有职工实行加班加点,每位职工每天工作10-11小时,且连续三周只有l天的休息时间。但该单位保证,所有加班加点时间均按照平时每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于是,所有职工均同意了该单位的这些做法。
请分析:
(1)该单位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的规定?
(2)所有职工的同意是否能成为该单位的抗辩事由?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该单位的下列行为违法:其一,我国劳动法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该单位未履行任何手续即要求职工加班加点,违反了此规定;其二,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该单位的加班加点时间血超过了法律规定;其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该单位连续三周只给职工一天的休息时间的行为违法;其四,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给付,加点须按
标准工资150%支付,而在公休日加班则须按200%支付,因此,该单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不能,因为劳动法及相关法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属于强制性定,即使劳动者同意也不能违反。
7、孙某是某炼钢厂的锅炉工,2006年8月经招工录用到该厂工作,上岗前未经专门的技能培训即马上投入工作。2008年2月,由于孙某操作环节上的失误,其所在炼钢车间的锅炉发生爆炸,正在炉前工作的孙某当场被炸成重伤,经抢救诊断,70%以上的皮肤均为一级烧伤。孙莱家属要求炼钢厂支付孙某的医药费,并给予经济上的赔偿。炼钢厂在支付完孙莱的抢救费用后便拒绝支付其他费用,理由是孙某的受伤完全是因为他个人违庋有关操作规程所致,应当由自己负责。试分析: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我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安全生产法》第23条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本案中,锅炉工属于高度危险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炼钢厂在孙某上岗之前没能按照法律规定对孙某进行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致使孙某由于技能不熟练而导致锅炉爆炸的事故,事故责任应由炼钢厂承担。因此,炼钢厂应支付孙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孙某相应的绎济赔偿。
8、某乡镇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80%为女性,
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2012年,经与部分职工协商,并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薪产假为60天,生育双胞胎的假期延长10天。同年10月6日,女工周红产下一对双胞胎,国庆节开始一直休假。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厂从12月16日起停发了周某的工资。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设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1)该厂规章是否合法?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7
(1)该厂制定的劳动规章不合法。企业劳动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冲突,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中规定的特殊的产假制度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虽然该规章的制定征求了过半数职工的意见,但是不能因此使企业规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由该服装厂补发周红被停发的工资;周红享有国家规定产假期限,即98天;因周红生育双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周红可以享受113天的产假。对服装厂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9、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5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收到申谙书8日后决定受理,并于3个月后作出裁决,裁定该厂依法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试分析:
(1)此案中职工推举2名代表申请仲裁是否有法律依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不正确之处?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请求的,可视为集体劳动争议。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且具有共同请求,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案中存在以下问题: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此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8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5日内受理的规定。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栽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本案于3个月后作出的裁决,已超法律规定的时限。
10、2008年12月某日,某公司职工刘某骑摩托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刘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汽车司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2009年1月,刘某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之伤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职工下班出事地点并非必经途径,且提前下班并非为上下;班规定时间,因此不能做为工伤处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试分析:本案是否应作工伤认定?
参考答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与旧的《企业职工工饬保险试行办法》有所不同。后者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认定为工伤。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途径”及“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两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减轻了受伤职工的举证责任。因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第三人刘某只要能就“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举出证据,就能够证明作出工伤认定的证据充分。
11、甲为现役军人,在一次参加地震救援工作时不幸牺牲。甲已成家,其子尚未成年;其配偶虽也在工作,但基本属于零工、散工,收入较低。甲的牺牲使其家属生活变得十分拮据,每月入不敷出。
试分析: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甲的家属可获得哪些死亡抚恤待遇?
参考答案
(1)甲的牺牲属于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而死亡,根据现行法规定,甲可被认定为烈士。
(2)现役军人死亡而被认定为烈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根据2004年颁布、2011年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贷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3)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还应发给定期抚恤金:配偶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或子女未满18周岁。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12、陈某为农村居民,因常年在外地打工,子女在老家无人照看,便将其未成年子女小陈带在身边。小陈现年已满6周岁,该是上学年龄,但考虑到城里上学费用高,且好学校不好找,陈某便准备暂缓给小陈上学。这样一拖就是好几年,直到小陈9周岁仍未上学。
试分析:陈某的做法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参考答案:我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制度,这属于国家实施的教育福利制度。根据1986年颁布,2006年修改的《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剐、年龄、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本案中,陈某的做法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13、2007年5月某木材厂招收了农民合同工50名并与毒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该木材厂声称生产任务重,要求50名工人连续加班,周末和节假日都杀让休息,工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莱材厂却以按日工资制为由拒绝发节假日加班费,2008年7月,木材厂提前与50名工人解除合同,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人对此表示不满,推选陈某、张某作为代表,于2008年8月12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递交了申诉书。该讳裁委员会在2008卑8月20日作出决定,予以受理,同时指定仲裁员李某独任审理。经过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协议,该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佃月26习作出裁决,裁定木材厂应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试分析: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是否存在问题?请分别指出并说明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1.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8日盾才做出受理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指定李某独任审理,没有组成仲裁庭,违反了这一程序法的要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此案属于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3.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用了67日才结束案件的审理,不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5日的期限,也超过了可以延期的最长期限,因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寨7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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