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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
1.简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的执行程序。
答:刑事诉讼法对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作了极其严格、周密的规定,其内容包括:
(1)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2)执行死刑的机关及期限。
(3)执行死刑的指挥人员及其工作。
(4)死刑罪犯同近亲属会见。
(5)执行死刑的方法和场所。
(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7)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2.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如下三种情形: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它是指罪犯由于老、弱、病、残等原因需要他人照顾才能生活的。
二、论述题
1.试述刑事诉讼执行的特点?
答:执行程序具有如下特点:
(1)合法性。执行的合法性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的除外);执行活动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包括:交付执行时,必须移送完备的司法文书及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刑罚变更时,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和遵照有关管辖及程序的规定进行,不可任意变更或停止执行,否则就是违法。
(2)及时性。执行的及时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应当迅速执行,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阻止和拖延。只有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的有罪裁判,才能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使国家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得到保护,实现国家刑罚权。也只有及时执行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判,才能使无辜或者不应受到刑罚的公民尽快被释放或者恢复人身自由,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反之,无故干扰和拖延生效裁判的执行,就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或使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失去严肃性和权威性,使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或者使生效裁判丧失执行条件,使犯罪分子重新逍遥法外,继续危害国家和人民;或者使错误追究得不到及时纠正,使无罪的应当免除刑事处罚公民的合法权益继续遭受侵犯。所有这些,都说明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或无罪、免刑裁判必须迅速及时、刻不容缓。
(3)强制性。执行的强制性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应当执行。尤其是被判刑人,不论其是否同意裁判所确定内容,都应当被强制无条件地执行,如果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是人民法院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代表国家、依据法律作出的处理决定,并以国家强制力——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和保证加以强制实行。即使是其他公民,也不得阻碍生效裁判的执行。
(4)执行主体的广泛性。执行主体的广泛性是指有权利和义务执行生效裁判的机关、单位和组织在范围上的 宽泛和层次上的多样化。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有权利和义务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的机关、单位和组织,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以外,还有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看守所以及由公安机关转交的罪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等。
2.试述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答: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刑罚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对交付执行的裁判进行监督。检察这些判决和裁定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是一审生效的判决还是二审终审的判决或裁定,还是核准的裁定;对于一审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虽然尚未生效,但是,对在押的被告人是否已经释放等。
(2)对执行机关的收押、执行和监督考察等实行监督。检察监狱对罪犯是否依照法定条件和手续收押,对于不予收监的,是否有书面说明;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对罪犯执行刑罚是否合法;对交付执行的死缓罪犯是否按时提出减刑意见;对刑满罪犯能否及时释放;对服刑罪犯确有悔改及立功表现的是否及时提出减刑、假释建议;公安机关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等罪犯的监督考察是否合法、负责;人民法院对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的执行是否合法,罚没的财产是否依法处理等等。特别是在执行刑罚中是否确实保障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实行以改造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些均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3)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的方式,通常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察活动,单独进行和与人民法院联合进行相结合。其方法主要有:听取执行机关的执行情况汇报;调阅典型档案或材料;召开座谈会、调查会;个别谈话及讯问罪犯;视察警戒;检查生产、生活条件等。通过这些方式、方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纠正。监督中,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以口头方式向违纪人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经检察长批准以书面方式向执行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执行机关应当回复监督的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抄报执行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上级检察机关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有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已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执行机关。
3.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
答:审判监督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也就是说,如果判决尚未生效,如处在上诉期内的一审判决,则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正因为这一特点,审判监督程序常常针对执行中或已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
(2)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法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限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具体来讲,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3)程序引发理由法定。即生效判决、 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是 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人员认(4)提起程序没有时效限定。也就是说,发现案件判决、裁定错误,可以随时提起,不存在时效限制。只有因发现新罪行或原判处刑罚畸轻的案件,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才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的限制。
(5)再审案件的法院不受审级限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案件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或由它们指令再审的下级人民法院。
(6)再审量刑不受限制。也就是说,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可以仅根据事实适用法律,不必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
(7)再审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再审的审级。如果是依照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则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4.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答: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理的对象不同。适用第二审程序的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裁定,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则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包括原来的第一审案件和第二审案件,以及判决、裁定正在执行过程中或者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
(2)有权提起的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可以由行使上诉权的当事人等通过提出上诉来启动,也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开始;而有权提出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除了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外,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3)提起上诉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不同。当事人等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上诉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因此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有经过认真审查,认为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认定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4)有无法定期限限制的不同。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或者抗诉,有法定的期限限制,如果无正当理由过期上诉或者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而对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法律并没有规定期限限制,只要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那么不论它是何时作出的,都可以提起;
(5)审判案件的法院不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则既可以是作出该判决、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人民法院和经它指令再审的下级人民法院;
(6)审理后改判时能否对被告人加刑不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对于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改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改判时则可以对被告人判处较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5.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二审程序抗诉的区别有哪些?
答:两者区别是:(1)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抗诉的为一审未生效裁判;而再审抗诉的是已生效裁判;(2)抗诉的权限不同。二审抗诉,是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的权力与职责,限于地方各级检察院。最高检察院无权对最高法院的一审裁判按二审抗诉。而再审抗诉,除最高检察院对全国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均有权提出抗诉外,只有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同级法院,但依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受两审终审判的限制;(4)抗诉期限不同。二审抗诉,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再审抗诉,除要求由无罪改为有罪裁判应当遵守刑法有关时效的规定外,无期限限制;(5)抗诉的作用与后果不同。二审抗诉,是为了阻止一审裁判生效,结果可能改判或发回重审,或维持原判;而再审抗诉则是为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结果一般将导致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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