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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
l.我国刑事诉讼中指定辩护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我国刑事诉讼中指定辩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指定辩护必须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如果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则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存在指定辩护的问题。第二,被告人必须存在法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
2.我国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答:辩护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就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辩护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三项:第一,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确的指控,帮助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处理:案件。这是辩护人的首要任务。第二,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或剥夺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或者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第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3.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种类包括哪些?
答: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公诉案件中的代理,即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二,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即代理人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即诉讼代理人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所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论述题
1.我国刑事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答: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可以概括为: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一方面,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因此辩护人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而不能为其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更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引诱证人作伪证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司法的行为。另一方面,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唯一职能就是辩护,虽然司法机关也具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但是只是在履行其他诉讼职能的过程中,兼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辩护人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正确理解辩护人的上述诉讼地位,还必须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辩护与控诉是一对相对应的诉讼职能,这就决定了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地位是平等的、独立的,在法庭上公诉人进行控诉,辩护人进行反驳,两者还可以互相辩论,在程序上没有地位高下之分。
第二,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辩护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他们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在诉讼过程中,他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第三,辩护人和审判人员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协作关系。辩护人进行辩护,离不开审判人员的支持,只有审判人员根据法律的规定保障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采纳辩护人的正确观点,辩护职能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审判人员进行审判,也离不开辩护人的帮助,辩护人认真履行职责,可以使审判人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辩护人有关法律问题的辩护观点,也可以为审判人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意见。
2.我国刑事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对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一,辩护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职务保障权。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进行辩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限制和干涉。(2)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3)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 被告人会见和通信。(4)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5)获得通知权。辩护人有权在开庭3日以前获得法院的出庭通知书。(6)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7)拒绝辩护权。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8)其他权利。主要包括: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辩护人有权得到与其行使辩护权有关的法律文书,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抗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辩护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二,辩护人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1)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担任辩护人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并应当负责到底,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2)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3)辩护人对于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义务保密,不得向外泄露。(4)辩护人有义务遵守诉讼纪律,如按出庭通知中告知的开庭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席法庭进行辩护,在法庭上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等。(5)辩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6)辩护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7)辩护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及其亲友行贿。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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