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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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材料: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8分)
【参考答案】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已构成要约,但是乙方承诺是对该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的日期。因此,合同不成立。 (二)材料:我国金林公司向日本长运株式会社订购冰箱1000台。合同规定冰箱价格CIF(?)为每台100美元,到货港为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长运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长运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长运株式会社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金林公司发现,冰箱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长运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长运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 (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长运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金林公司的索赔? (4)CIF(?)中的“?”应是什么?其价格构成是什么? (12分) 【参考答案】 (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提单是清洁提单,船舶公司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提单的货物,而现在其不得履行该义务,并且长运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长运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之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长运株式会社出具了保函,因而长运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应是宁波,价格构成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三)简述《销售合同公约》对减低价金和计算损害赔偿额作出了如何规定? 【参考答案】减低价金是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在买方未支付价金或订金等费用的情况下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实际补进时买方可以索赔的金额是: 替代货物价金-合同价金+因卖方违约而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失。 在此要注意的是:买方必须是在宣告撤销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并以合理的方式购进与合同标的物一致或者类似的替代物。 (2)如果买方在撤销合同之后,没有实际补进替代物,而此项标的物又有时价时,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则因不同情况而处理。 第一,在买方接受货物之前,买方可索赔的金额是: 买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标的物的时价-合同价+因卖方违约而给买方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失; 第二,在买方接受货物之后于使用过程中,发现货物有严重瑕疵而依法解除合同时,买方可索赔的金额是: 买方接收货物时标的物的时价-合同价+因卖方违约而给买方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失。 上述的时价是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通常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3)其他情况下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法: 因一方违约对受害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受害方依据合同可预期获得的利润。 但在采用此种计算法时要特别注意的是:可预期获得的利润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四)试述《中国合同法》对卖方的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品质、包装、价格等作出了哪些规定? 【参考答案】 《中国合同法》对卖方的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品质、包装、价格主要作出了如下规定: 合同生效后,如果合同中对卖方的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品质、包装、价格作出了明确规定,或者可以确切推定的话,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当事人就履行时间、地点以及货物质量、包装、价格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话,当事人首先应采取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话则: (1)就履行地点来说,则需按照《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2)就履行时间来说,则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就货物品质来说,应按照国家标准确定;若没有国家标准,就按照行业标准确定;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没有时,就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就货物包装来说,应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5)就货物价格来说,除依法由政府定价的以外,则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若是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到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到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五)按照《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哪些主要补救措施? 【参考答案】按照《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的主要补救措施有: (1)可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 (2)可给予卖方合理的履行宽限期,让卖方履行合同义务。 (3)当卖方的违约业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或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可解除合同并索赔。 (4)减低货价。 (5)可以拒绝接收提前交货和拒绝超量交货时的超量部分。 (6)可以要求卖方对所交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理。 (7)履约中卖方的履约能力或信用存在着严重缺陷时,买方可中止履行合同。 (8)可要求损害赔偿,并且买方可能享有的索赔权利,不因他行使其他补救措施而丧失。同时,在买方采取此一种补救措施时,可不给卖方宽限期。 (六)简述汇票与本票、支票的主要区别。 【参考答案】 1汇票与本票的主要区别: (1)汇票是委托式票据,汇票的当事人起码有三个;而本票则是允诺式票据,其中出票人本身就是付款人。 (2)远期汇票往往需要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而远期本票因为其付款人本身就是出票人,故无须作承兑提示。 (3)汇票的付款期限一般无法律限制,而本票的付款期限往往受法律限制。如《中国票据法》就明确规定: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汇票与支票的主要区别: (1)汇票的付款人并无资格的限制,它可以是个人或商号,也可以是金融业者;而支票的付款人则一定是金融业者。 (2)汇票不限于即期,它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远期的;而支票则只能是即期的,所有支票均是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即使有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者,也视其记载无效。 (3)汇票可起支付工具和信贷工具等作用;而支票则仅起支付工具的作用。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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