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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案例题六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2-08 16:04:17

   1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2 简述用益物权的特征。   3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原因。   4 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及特性:   5简述地役权的含义及其特征。   6简述典权的特征。   二、案例分析题   1王某2001年承包土地15亩,承包期30年。2006年,王某与李某协商,将承包地转让给李某盖加工厂,转让期28年。试问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2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破产财产包括一栋大厦。债权人甲公司欲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乙公司欲取得该大厦,产生纠纷。此事应该如何处理?   3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屋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该如何解决?(03年卷三单8)   4王甲(男)和杨乙(女)均老年丧偶,考虑到与子女的关系问题,杨乙搬到王甲处居住,并未结婚。王甲考虑到自己百年之后,杨乙居无定所,便留下遗嘱:自己的房子由杨乙居住至死亡。后王甲死亡,杨乙的子女又搬来与杨乙共同居住该套住房。王甲的子女与杨乙的子女发生纠纷。试问此案该如何让解决?   【参考答案】   一、简答题   1、两者都是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2、(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由此决定了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也就是说,必须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占有)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否则,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无法实现。(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从其法律性质上讲,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用益物权作为他物权,其客体是他人所有之物。它是所有人为了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将所有权与其部分权能相分离,由用益物权人享有和行使对物的一定范围的使用、收益权能的结果。但是,用益物权的这种派生性并不影响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的存在。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它有一定的期限,在其存续期限届满时用益物权即当然归于消灭。(3)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4)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无规定时,才适用民法。   3、(1)因特定事由的发生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前收回。(2)以特定情况的发生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前交回。(3)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期限届满而承包方未继续承包。(4)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承包地。(5)承包地灭失或者严重毁损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6)承包方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4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特性:(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原则上仅限于农村居民。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5、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特性:(1)地役权是存在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视为需役地便利而设的物权。   (3)地役权是使供役地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6、(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典权的标的物应以不动产为限。目前在我国,典权的标的物是私有房屋。(2)典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典权的设立,以支付典价为要件。(3)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典权的成立,必须把占有人转移给典权人,但不以直接占有为限,只要典权人取得间接占有即可。典权还以使用、收益为内容,其范围很广,除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加以限制外,凡是依物的性质可以的使用收益,典权人都可为之。故其性质主要为用益物权。   二、案例题   1、无效。首先李某的承包期限只剩下25年,其次,李某将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应经批准。   2、该大厦及其所占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折价处理给一个债权人,要么甲公司取得,要么乙公司取得。   3、地役权是一方为了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一类独立的用益物权,他通过当事人缔结合同产生的,其内容由当事人自由设定。这里甲的目的不是实现自己土地或者房屋的利益,而是为了欣赏远处的风景。基于这一目的而与乙的约定,只是一个合同关系。因此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4、本案涉及居住权问题。居住权是指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一般居住权可因遗嘱取得,故杨乙对该套住房享有居住权。王甲的子女无权请求杨乙搬出该套住房。但居住权具有人身性,不得转让与他人。如果转让与他人,则丧失居住权,故王甲的子女有权请求杨乙的子女搬出该住房。王甲的子女对该套住房享有继承权是无疑异的。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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