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以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书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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