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如何给伍某和伍某某的行为定性?
某日晚8时许,被告人伍某某携刺刀一把,提袋和塑料袋各一个,与同村村民伍某一起到某村的西瓜地里偷瓜时,看瓜的陈某某正往瓜地走来,听到西瓜地里有响动,便问“哪一个”。伍某即站起来,拿起一个西瓜向陈某某砸过去,转身便跑,陈某某随后紧追。伍某某乘机逃跑。陈某某没有追上伍某,随即返回追赶伍某某,陈某某追上伍某某后抓住其衣服,伍先后用提袋使劲往后甩打陈某某,企图挣脱。陈某某从背后将伍某某拦腰抱住,并向另外的看瓜人呼喊:“快来,抓住偷瓜的啦”,伍某某见逃脱不掉,即用左手从腰间抽出刺刀从右腋下往后猛刺一刀,刺中陈某某的右胸。陈某某被刺后仍紧紧抱住伍某某不放,并说:“你跑不了,你身上有我的血。”伍某某又往后刺了一刀,没有刺中陈某某,反而误伤了自己的右臂。接着,伍某某丢掉刺刀,把陈某某摔倒压在地上,被闻声赶来的村民拉开并将伍某某抓获,陈某某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问题:如何给伍某、伍某某的行为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
伍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伍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伍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的盗窃未遂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盗窃未遂,只有在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量刑。本案中伍某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因而不构成盗窃罪。伍某某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
①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或者抢劫行为。
②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虽然离开了现场,但还处在被追捕的过程中。
③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本案中,伍某某首先实施了盗窃行为,其次又当场使用暴力,而且其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毁灭罪证、抗拒抓捕。因而,伍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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