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他们的抵押合同是否有违法之处?
某市一个体工商户杨某欲自办一个时装店,苦于资金不足,于1996年8月6日找到另一商人陈某,提出借款14万元,陈某要求杨某以其“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杨某答应了,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规定:陈某借给杨某14万元,月息为1.3%,半年后连本带息归还,如杨某到期无法偿还,汽车的所有权就转移为债权人陈某所有。之后双方办理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
半年后杨某经营时装店亏损,无力还借款,于是自行将汽车卖给邻乡一个商人王某,得到16万元车款。杨某携款回家途中,该款全部被盗。陈某得知杨某已无力还款,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从邻县商人王某处追回汽车受偿。
请问:
(1)杨某与陈某在本案中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是否有违法之处?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2)本案中杨某与王某的轿车买卖行为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
(3)本案中陈某作为抵押权人是否有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
【参考答案】
(1)违反了《担保法》中禁止抵押物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抵押合同有效。
(2)无效。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转让行为无效。
(3)有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
根据与理由:
(1)见《担保法》第40条规定。本案中,杨某与陈某签订的抵押合同中约定,半年后如杨某到期无法偿还,汽车的所有权就转移为债权人陈某所有的条款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另见《合同法》第56条规定。据此,抵押合同除无效部分外,其他部分继续有效。
(2)见《担保法》第49条规定。本案中,抵押人杨某在转让已办理过登记该抵押物时,未通知抵押权人陈某,所以将汽车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无效。
(3)由于杨某向王某转让汽车的行为无效,抵押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的追及力,陈某有权向王某索回汽车,而王某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应由杨某赔偿王某的损失。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