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张某应该承担委托费吗?
张某委托李某利用回家探亲之际买一棵野参。李某进山以后,才发现对野参无法精确鉴别,就临时雇请王某代为购买,给王某报酬100元。李某为购买野参垫付了3万元。张某只同意给李某3万元,该3万元的利息和100元的报酬却不同意支付。理由是:双方的合同是无偿合同,李某擅自转委托。
请问:
(1)委托合同是否为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2)利息应否支付:根据是什么?
(3)转委托的效果如何,100元是否应当支付?
【参考答案】
(1)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2)利息应当支付。《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3)本案的转委托,等同于同意的转委托。《合同法》第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据此及已知条件,该100元应当由委托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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