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部子站 > 考证 > 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卷4)综合案例分析精选题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1-31 23:40:23

  【参考答案】

 

  本案实际上是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一个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患有某种真正的精神病。这是确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医学标准。

 

  (2)行为人在行为时由于精神病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这是确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心理学标准。

 

  (3)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任何危害结果,均不负刑事责任,但并不表明对其行为听之任之,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对造成危害结果的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本案中,高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能辨认和控制,因此法院认为高某不负刑事责任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案例二】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吗?

 

  19996月,湖南省某县农村服务公司根据当地旱情严重,农民抗旱急需柴油的情况,从外地共购进柴油180吨,至同年10月,这批柴油已售出80%1026日,该县标准计量局派人对农村服务公司进行计量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计量器不符合法定标准,属不合格计量器。于是对农村服务公司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2)没收非法所得4.3万元;(3)罚款2000元。同年10月,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农村服务公司出售的柴油斤两不够,工商局经过调查、取证,证实该公司计量器具不合格,遂于112日对农村服务公司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农村服务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

 

  县工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因为《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的农村服务公司只有一个违法行为。该县标准计量局已经对其作出处罚,因此,县工商局不能再对农村服务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责编:赵紫雯

发表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发表审核后显示!

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直播课程通关班

  •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国家电网招聘考试录播视频课程

  • 讲师:崔莹莹 / 刘萍萍
  • 课时:180h
  • 价格 3580

特色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免费学习,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全套国网视频课程免费学习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在线题库
面授课程更多>>
图书商城更多>>
在线报名
  • 报考专业:
    *(必填)
  • 姓名:
    *(必填)
  • 手机号码:
    *(必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