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二审法院能否依据新证据直接改判本案?
县卫生局以经营发霉变质食品为由对蒋某处以罚款3000元,蒋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蒋某仍不服,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被告拒不举证,也不出庭应诉。至一审法院审结前,被告始终未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一审法院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供了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实依据。
请问: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如果复议机关审查处罚决定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应如何处理?
(2)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3)二审法院能否接受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二审法院能否依据新证据直接改判本案?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案的复议机关可以是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是市卫生局。
如果复议机关审查处罚决定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应依法分别处理,即依《行政复议法》第27条的规定处理。
(2)正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本案被告在一审法院审结前,始终未能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因此,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无疑是合法、正确的。
(3)不能。被告履行举证责任的最后期限是第一审庭审结束前。《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条第3款规定,被告(本案中是被上诉人)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新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裁判的根据。因此本案中,虽然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供了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实依据,而且即使这些证据是上诉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收集的合法真实的证据,法院仍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仍不能依据这些证据直接改判,而应当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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