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该发货单是书证还是物证?
山西某煤矿与江西某煤炭公司签订一项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山西煤矿应于1997年12月1日前将煤运到湖北汉口某码头,双方凭该码头收货清单结货款。山西煤矿于1997年11月3日从大同火车站发货,因其经办人填写发货单不清,致使火车站将煤错发到汉口另一码头。双方于1998年1月才找到该批煤的下落。江西公司于1998年2月才收到货,故其以山西煤矿违约为由拒付货款。山西煤矿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江西公司支付货款。
请问:
(1)汉口区人民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该填写不清的发货单在本案中是书证还是物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有管辖权。因为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卖方发货,合同履行地应为货物交付地,而本案交货地为汉口某码头,故汉口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是书证。书证是以其书面记载的文字内容来证明案件的证据。物证是以其外部形态、存在状况、品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填写不清的发货单是以其记载的文义不明确的内容来证明发货人即山西煤矿对发错地点负责任,故其为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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