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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卷5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1-31 23:31:16

  【案例一】

 

  某晚,张某与王某发生争执。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致其窒息。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便逃往外地。王某苏醒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后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县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告诉王某法院无权管辖,让王某自己找公安局处理。

 

  【问题】

 

  指出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简述理由。(10)

 

  【答案】

 

  1.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1)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1)

 

  本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报警和控告后,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2)

 

  2.检察院的做法不应该是,建议公安局立案。(1)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2)

 

  3.法院的做法不应该是:不接受王某的起诉,让其自己找公安局处理。(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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