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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权益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的主体分为原始著作权主体和继受著作权主体
规定:中国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各种著作权主体 (原始著作权主体或继受著作权主体)只要符合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互惠原则”或“地域原则”的规定条件(详见下文),也能在中国成为著作权主体。
(一)原始著作权主体
就是作者
分两大类:
1 .直接意义上的作者
直接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直接意义上的作者,而无须其他前提条件
只有自然人才能够创作作品,也只有自然人才可能是直接意义上的作者
那些为创作作品仅仅提供或搜集资料的人,仅仅提供物质条件或做了组织工作及其他辅助工作的人,甚至是提供了某些想法和建议的人,只要没有实际参加作品的创作,都不是作者。
2.视为作者的组织
组织可以分成两类:
一类为法人 (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类是其他组织 (即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单位)
组织不能直接进行智力创作活动,只能在一定前提条件下被“视为作者”
条件: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作者身份的确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
这项规定是确认作者的基本依据
并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也适用于符合“互惠原则”、“地域原则”条件的外国公民或组织
推定署名者为作者,就意味着只有署名者才可以行使与该作品相关的著作权,并在必要时维护相关的权利。这也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所遵循的一个原则。
注意:如果有证据证明作品上的署名者仅是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署名权者,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著作权人,那么,与该作品相关的著作权权利就只能由实际上的著作权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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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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