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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二级重点解读(87)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9-21 17:44:13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知识要求】

  一、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亦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认定与实现所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实质上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表现。

  劳动争议与其他社会关系纠纷相比,具有下述特征:

  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2.劳动争议的内容是特定的 3.劳动争议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劳动争议做如下的分类:

  1.按照劳动争议的主体划分 (1)个别争议 (2)集体争议 (3)团体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划分 (1)权利争议,又称既定权利争议 (2)利益争议

  3.按照劳动争议的标的划分

  (1)劳动合同争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而发生的争议。

  (3)关于劳动报酬、培训、奖惩等因适用条件的不同理解与实施而发生的争议等。

  (三)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

  1.劳动争议的内容只能是以劳动权利义务为标的

  2.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原则的作用,使得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既有共同的利益和合作的基础,又有利益的差别和冲突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

  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的原则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三、企业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一)调解的特点 1.群众性 2.自治性 3.非强制性

  (二)调解委员会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时的调解的区别

  1.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不同; 2.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

  3.调解案件的范围不同; 4.调解的效力不同。

  (三)调解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

  1.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1)职工代表 (2)用人单位代表 (3)工会代表

  2.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处理本单位的劳动争议

  (2)开展劳动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则的宣传教育工作,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3)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进行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四)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

  1.自愿原则 (1)申请调解自愿 (2)调解过程自愿 (3)履行协议自愿

  2.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此项原则包括的具体含义是:

  (1)劳动争议发生后,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调解或仲裁,调解委员会不得阻止;

  (2)调解过程中,当事人都可提出申请仲裁的请求,调解委员会不得干涉;

  (3)劳动争议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反悔,不愿履行该协议的,仍享有提请仲裁的权利,对此,调解委员会不得阻拦和干预。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其特征为:1.仲裁主体具有特定性; 2.仲裁对象具有特定性。

  (二)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

  (1)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2)同级工会代表 (3)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2.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一次裁决原则 2.合议原则 3.强制原则 4.回避原则 5.区分举证责任原则

  (四)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1)当事人有提起仲裁申请、答辩、变更申诉请求、撤诉、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正调解和裁决的权利;

  (2)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当事人有提出主张、提供证据的权利;

  (5)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6)当事人有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7)当事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2.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

  (1)当事人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

  (2)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和程序的义务;

  (3)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

  (4)当事人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

  (5)当事人有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书的义务;

  (6)当事人有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的义务。

  五、团体劳动争议的特点

  团体劳动争议是指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签订集体合同和履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与一般的劳动争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争议主体的团体性 (二)争议内容的特定性 (三)影响的广泛性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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