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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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民主化原则
具体内容为:
1)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2)有就劳动关系事务和生产经营事务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3)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集体协商权和共同决定权。劳动条件不能由劳动关系当事人单方决定,一般劳动条件的决定,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
4)政府制定或调整重大劳动关系标准应当贯彻“三方原则”,即政府、工会、企业家协会(雇主协会),共同参与决定或听取工会和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应当贯彻三方原则;
6)在劳动关系领域的其它方面,工会享有广泛的参与权、知情权、咨询权。
物质帮助权原则:物质帮助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劳动者而言,主要通过社会保险来实现。社会 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决定了社会保险的当事人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保险以及选择保险项目。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就是它的强制性。社会保险作为物质帮助权实现的主要方式,还具有以下特征:社会性、互济性、补偿性。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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