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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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版业的构成
1.出版单位:是从事出版活动的机构,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期刊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
(1)出版社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出版各种相应种类的出版物。
(2)期刊社的编辑出版部门与期刊的主办单位以及期刊登记机关必须位于相同的省级行政区域内。期刊社可以设立办事处、联络处等派出机构或与广告经营单位建立协办关系,但派出机构和协办单位不得从事采访、编辑活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社,可以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设立只从事采编活动的记者站,但必须报经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2.制作单位:对精神生产内容进行技术加工处理,制成能够据以批量复制出版物的、具有一定物质形式的“母版”的专门单位。设立出版物制作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请审批或备案的手续。未取得合法资质者不得从事出版物制作经营业务。
3.印刷复制单位:我国对印刷复制单位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未经一定级别的出版行政部门审批许可,任何单位都不得经营出版物的印刷、复制业务。
4.发行单位:我国对发行单位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未经一定级别的出版行政部门审批许可,任何单位都不得经营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5.出版专业教育、科研单位。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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