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部子站 > 考证 > 司法考试

2019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31 20:49:03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我国刑法理论以前采取的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即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只有这种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一学说认为,因果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作为某种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这是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必要前提。所谓某种行为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是指该行为中存在着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根据;如果该行为不具有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根据,那它就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只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2)具有上述实在可能性还不能说明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当具有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的某一现象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确定某一现象与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某一现象虽然有发生结果的实在可能性,但在某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与另一因果性的锁链联系在一起,以致由另一现象合乎规律地产生这一结果时,那么,前一现象和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3)因果关系只能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因此,在确定某种行为与某种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不能脱离该行为实施时的具体条件孤立地进行考察,而应联系当时的具体条件进行判断。
  由于这种学说不能合理解释所有因果关系的成立情形,后来发展出了偶然因果关系说。该说的基本观点是,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学说还认为,不能将条件与原因绝对分开,条件是相对于根据而言的,条件和根据都是原因,只是处于不同的等级和层次而已。从重要性来说,与根据相比,条件是次要的、第二位的,但就必要性来说,条件与根据都是不可缺少的。只有根据和条件相互作用,才能产生结果。只有根据没有条件,结果就不会发生,也就谈不上原因。
  近年来,又出现了国外审判实践中长期采用的条件说,即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条件说还认为:
  (1)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有条件关系。例如,甲劝说乙乘坐火车旅游,希望乙乘坐的火车倾覆而导致乙死亡。倘若果真如此,甲的劝说行为也不是乙死亡的条件,因为该行为不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2)条件关系中的“结果”是指具体的、特定形态、特定规模与特定时间发生的结果。(3)条件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与行为人预想的发展过程是否符合,并不影响条件关系的成立与否。(4)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时才肯定条件关系;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例如,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饮食中投放了100%致死量的毒药,而且毒药同时起作用,导致丙死亡。对此,应认为甲的行为与乙的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5)与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直接导致结果发生,而且即使没有前“条件”也将发生结果时,前“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用时,与甲没有意思联络的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所以没有因果关系。(6)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者特殊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
  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是某种结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3)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4)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乙身体重伤,乙前往医院途中,被丙驾驶的汽车撞死。由于介入了丙的异常行为,而且由丙的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再如,A以杀人故意对B实施暴力,导致B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B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C存在轻微的过失,未能挽救B的生命。由于A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大,而介入情况(轻微过失)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小,故应认定A的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019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doc

下载Word文档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全文共2044字]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责编:赵紫雯

发表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发表审核后显示!

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直播课程通关班

  •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国家电网招聘考试录播视频课程

  • 讲师:崔莹莹 / 刘萍萍
  • 课时:180h
  • 价格 3580

特色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免费学习,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全套国网视频课程免费学习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真题题库
一级建造师考试
二级建造师考试
三支一扶
安全评价师考试
保险经纪资格考试
报关员资格考试
博士入学考试
成人高考
成人英语三级考试
程序员考试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大学英语三级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单证员考试
导游证考试
电气工程师
电子商务设计师考试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
房地产评估师考试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高考
高中会考
给排水工程师
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公务员考试
国际货运代理
国际内审师
国家司法考试
化工师
环境影响评价师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职称考试
基金从业资格
计算机等级考试
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
监理工程师考试
教师招聘
教师资格
结构工程师考试
经济师考试
考研
空姐招聘
遴选
美术高考
普通话考试
期货从业资格
求职招聘
人力资源管理师
软件设计师考试
商务英语考试(BEC)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审计师考试
事业单位招聘
事业单位招聘
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
同等学力
统计师考试
托福考试(T0EFL)
外贸跟单员考试
网络工程师考试
网络管理员考试
网络规划设计师考试
系统分析师考试
消防工程师
小升初
校园招聘
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考试
选调生考试
雅思考试
岩土工程师考试
医生招聘
艺术高考(艺考)
银行从业人员资格
银行招聘
英语翻译资格考试
营销师考试
造假工程师考试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中考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注册测绘师考试
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
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
注册会计师考试
注册计量师考试
注册建筑师考试
注册税务师考试
注册资产评估师
专升本考试
专业英语四级八级考试
自考
安全员
跟单员
考试一本通

事业单位

农信社

国家电网

银行招聘

烟草招聘

邮政公司

解放军文职

公检法文职

资格/认证考试
其它资料
X
返回顶部
提示信息χ
付费复制

付费获取七天复制权限

限时特价:2.88元/篇原价:10元
联系客服

扫码关注公众号,发送私信联系客服.

微信扫码关注,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QQ:2845411722

恭喜您,操作成功,可以复制了

3秒后关闭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