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考刑法考点解析:盗窃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31 20:47:46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条文作了较大修改,原有条文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变化要点有:
1.盗窃罪成立的方式发生变化,以前仅限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这两种情形,现在包括四种情形: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2)多次盗窃;
(3)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注意:“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是盗窃罪的加重情形,只是成立盗窃罪的一种独立情形,与“多次盗窃的”性质一样。而且这三种情形成立盗窃罪都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条件。
比较:“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2.本罪废除了死刑的规定:删除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一)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1)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
①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③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④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⑤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
(2)他人占有: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2.行为内容: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1)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在公共汽车上、集贸市场明知有他人(包括被害人)看着自己的一举一动而'公然'实施扒窃的;假装走路不稳,故意冲撞他人,趁机取得他人财物的;明知大型百货商店、银行等场所装有摄像监控设备且有多人来回巡查,而偷拿他人财物的,以及被害人特别胆小,眼睁睁看着他人行窃而不敢声张的。
(2)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其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采取一定的欺骗方式盗窃财物的情形,例如“调虎离山”案件和“掉包”案件。
例如,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后进人室内窃取财物的。
再如,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
又如,商场购物拿过售货员递过的货物就逃跑的。
又如,出租车司机趁乘客下车还没来得及拿走财物的时候迅速驾车离开现场的。
3.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为“多次盗窃”。
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盗窃罪论处:
其一,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其二,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其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其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其二,全部退赃、退赔的;
其三,主动投案的;
其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其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如果盗窃数额不是较大,但多次盗窃的,也成立盗窃罪。
4.主观构成: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事后变占有为所有的,可能成立侵占罪)但是,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
(2)将自己占有、自己所有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无主物当作他人占有财物而窃回的,不成立盗窃罪。
(3)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其他财物而窃取的,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
(二)盗窃罪的认定
1.盗窃罪与抢夺罪
(1)抢夺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可能性:行为对象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方式是对财物使用了非平和的手段(对物暴力)
例如,用绳子等套住被害人自行车后轮,趁被害人下车查看时,迅速拿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筐中的提包的,整体上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可认定为抢夺罪。
(2)认定为盗窃罪的情形:
第一,非法取得离开被害人身体的财物。例如,被害人被路边的铁链绊倒,钱包也随之落在离其身边3米多远的地上,看到这一情形的甲拾起钱包后逃走。
第二,被害人紧密占有,行为本身平和、平稳,不可能致人伤亡的。例如扒窃等场合。
第三,平和取走被害人在场但没有紧密占有的财物。例如,刘某深夜偷偷进人76岁的孤寡老太太王某房中,企图窃取财物。刘某翻找财物时,声响惊醒了王某,王某不敢阻拦,只是苦苦哀求不要拿走她的财物。刘某见状对王某置之不理,继续翻找钱物,最后找出现金2000元拿走。
注意:至于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是否迅速逃离现场、行为是否乘人不备,都不是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
2.盗窃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
(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3)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4)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就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相反,没有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5)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一般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和盗窃罪实行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不构成盗窃罪的,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
(6)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7)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3.盗窃罪数额的计算按照侵犯财物的价值计算,而非行为人获利数额。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算数额,按照情节轻重量刑。
4.盗窃罪的着手与既遂着手: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时。
既遂: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行为人事实上占有了财物)
(1)通常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应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
例如,甲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乙的皮箱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无论甲事后是否捡回了该皮箱,乙的财产都受到了事实上的侵害,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2)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
例如,行为人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如戒指、项链等首饰)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如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等)而言,一般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
再如,行为人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随意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入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
(3)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
(4)如果行为人所取得的财物极为低廉时,不认定为盗窃既遂。
例如,张某准备了盗窃工具前往银行盗窃金库,将保险柜撬开后,发现其中只有20元人民币,没有其他财物;张某取走20元现金后逃走(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5)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不处罚。明确以重大财物为盗窃目标的,即使盗窃未遂的,也成立盗窃罪。
5.罪数:状态犯
(1)既遂后,行为人使用、毁坏该财物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无罪。
(2)既遂后,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无罪。
(3)既遂后,行为人以此财物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具有期待可能性,成立盗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4)明知是假币而盗窃,再持有或者使用的,吸收犯,成立盗窃罪;误以假币为真币盗窃,知道真相后持有、使用的,成立盗窃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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