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考刑法考点解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31 20:42:44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1)己满14周岁的妇女,强制猥亵男子以及猥亵儿童的,不成立本罪。
(2)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得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2.行为内容:猥亵、侮辱行为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猥亵妇女是指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
(2)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
(3)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猥亵幼男的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即已满16周岁的妇女与幼男发生性交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4)猥亵行为还具有变易性。
3.手段行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有的情形暴力行为本身就是猥亵行为。
4.行为主体:行为人要求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1)妇女可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
(2)丈夫可成为强制猥亵妻子的主体。例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公然强奸妻子的,也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5.主观要件:故意,不要求特定目的。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强行扒掉妇女衣裤的行为,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6.想象竞合犯与情节加重犯:对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视为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像竞合犯。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只要造成妇女死亡的,就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适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定刑。
(2)非聚众并且在非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使妇女重伤的,由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重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基本法定刑,理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妇女重伤的,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或猥亵儿童罪,因为该罪的加重法定刑重于故意重伤的法定刑。
7.法条竞合:本罪与强奸罪存在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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