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考刑法考点解析:故意杀人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31 20:33:12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一)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他人”。自杀行为不成立本罪。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行为人误认尸体为活人而进行“杀害”的,为对象不能犯,只有具有导致活人死亡的可能性时(如尸体附近有其他人),才能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
2.行为内容: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杀人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经典考题】(2009年试卷二第52题)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以及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
在本案中,甲向乙开枪的行为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属于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成立犯罪。由于乙身穿防弹衣这一客观障碍,乙未死亡,甲也认为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杀人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因此逃离现场。即甲没能继续实施犯罪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犯罪未遂。BC选项说法正确,A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BC.
3.责任条件:行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目的或者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二)罪数问题
1.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2.想象竞合: 法 律教 育网
(1)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想像竞合犯,择一重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2)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徇私枉法、劫持航空器等行为本身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可能性,行为人对此有认识的,成立想象竞合犯。
(3)为杀人而做准备条件,准备条件行为成立其他犯罪实行行为的,则是故意杀人罪(预备)与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旦着手杀人行为,则属于数罪并罚。
3.结合犯: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的,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5.数罪并罚:
(1)强奸过程中杀害前来阻止的第三人的,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比较:抢劫过程中杀害前来阻止的第三人的,只成立抢劫罪一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过程中或者之后杀害被害人的(故意的情形),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比较: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过失的情形),成立强奸罪的加重犯。
(3)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杀害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等(故意的情形),拐卖妇女、儿童罪并罚。
比较: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死亡的(过失的情形),成立加重犯。
(4)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之后,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并罚。
比较: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之后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6.牵连犯:为杀人而非法侵入住宅或者毁坏财物。
比较: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数罪并罚。
(三)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与自杀相关行为的关系
1.相约自杀: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1)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2)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也不负刑事责任;
(3)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2.引起他人自杀: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
(1)正当行为、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成立犯罪。
(2)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诽谤罪。
(3)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但对自杀身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时,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处罚。例如强奸妇女引起被害妇女自杀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4)少数结果加重犯包括自杀的,按照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处罚。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3.间接正犯:教唆或帮助自杀成立犯罪的情形。
只有当教唆、帮助(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帮助不是等同概念)自杀的行为,具有间接正犯性质时,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1)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例如,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邪教组织成员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3)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例如,医生欺骗患者说:“你最多只能活三个月,而且一周后开始剧烈疼痛。”进而使其自杀的,患者对自杀的同意无效,对医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四)部分犯罪共同说的运用共同犯罪人分别
实施故意杀人的、故意伤害的、强奸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的、抢劫的,可以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犯;共同犯罪人分别实施故意杀人、绑架杀害被绑架人、劫持航空器杀害被害人的、抢劫杀人的,可以在故意杀人罪范围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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