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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被害人的承诺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31 19:36:35
 1.承诺的种类与效力
  从形式上说,被害人承诺有三种情形。但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被害人承诺,仅限于下述第三种。
  (1)被害人的承诺是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如嫖宿幼女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2)被害人承诺绝对无效的犯罪(不管有无承诺都构成犯罪)如拐卖儿童罪、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情形、拐骗儿童罪等。
  (3)无承诺即犯罪、有承诺便无罪的情形。如拐卖妇女罪、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2.因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违法的条件
  (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第一,任何人对国家法益、社会公共法益与他人法益都不能承诺。
  第二,被害人只能承诺自己的法益(财产、名誉、自由、轻伤害、已满14周岁妇女的性权利可以承诺),但有的法益承诺无效(重伤害、生命的承诺无效)即使针对可以承诺的本人法益,如果侵犯其他法益的,可能成立相应犯罪。例如,承诺对方毁坏自己财物,但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成立相应的犯罪。
  注意: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一,刑事诉讼中,即使经过犯罪嫌疑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或者伪造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妨害了刑事司法的客观公正性,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第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有利证据或者伪造不利证据的,不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与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3)基于被害人真实意思而承诺,但戏言性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无效。
  被害人被骗之后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分两种情形判断:
  第一,只是对承诺的动机产生错误时,该承诺有效。例如,妇女乙以为与甲发生性关系,甲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发生关系后甲并没有释放其丈夫。乙的承诺有效,甲不构成强奸罪。
  第二,因为受骗而对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法益关系的错误),承诺无效。
  例如,甲冒充妇女乙的丈夫实施奸淫行为,黑夜中的乙以为甲是其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乙的承诺无效,甲成立强奸罪。
  (4)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
  第一,如果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原来的承诺无效。
  第二,结果发生之后的承诺无效,先前行为成立犯罪。
  (5)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只要求承诺存在于被害人内心,不要求行为人意识到该承诺的存在。
  请注意区分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的情形,即现实中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是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做出承诺,基于这种推定的承诺作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第一,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
  第二,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这种推定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而不以被害人的之后的实际意愿为标准。
  第三,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其另一部分法益,但所牺牲的法益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法益。
  第四,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6)经承诺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7)经承诺的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否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例如聚众淫乱行为,虽然不成立强奸罪,但如果以第三者知晓或者可能知晓的方式实施的,成立聚众淫乱罪。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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