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实质的一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8 17:40:30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继续犯的考点主要有两个:
1.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
2.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甲绑架被害人后,乙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特别提示:
刑法分则的一个特殊规定,即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出口退税款),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处罚。”
三、法条竞合
知识要点: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法条竞合主要表现为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具体适用原则如下:
1.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2.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1)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2)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第二,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
3.此外,如果普通法条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只能适用特殊法条。例如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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