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破坏电力设备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8 17:26:18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破坏电力设备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果行为人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成立盗窃罪。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的,成立破坏电力设备罪。
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的,成立盗窃罪;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成立破坏电力设备罪。
4.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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