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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虐待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8 17:15:35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虐待罪
  1.对象: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扩大解释为包括保姆。
  2.行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强迫超体力劳作、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上或者精神上摧残、折磨的行为。另外,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惯性。
  3.罪数:(1)行为人故意造成被害人伤害或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2)情节恶劣的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产生伤害或杀人故意,进而实施伤害或杀人行为的,则构成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3)由于虐待行为本身而造成被害人的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
  4.结果加重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伤,造成死亡或重伤。
  提示注意:
  在遗弃致人死亡的情况下,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在此情况下,应重点考察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他人死亡等因素,来综合加以判断。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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