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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胁从犯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8 16:35:52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胁从犯
  【相关法条】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要点】
  一是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
  二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要么没有罪过,不成立犯罪;要么属于紧急避险,也不成立犯罪。
  例如,乙持枪劫持出租车司机甲,令甲将其送往某银行实施抢劫行为的,因为甲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不构成抢劫罪的胁从犯。
  再如,民航飞机在飞行中突遭武装歹徒劫持,机长丙为避免机毁人亡,不得已将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机长丙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是劫机犯的胁从犯。
  三是如果行为人起先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则应按主犯论处。
  四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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