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罪过的判断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8 16:22:34
行为人主观责任的核心在于具备犯罪心理态度,而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和过失(二者合称罪过),此外还包括犯罪目的与动机。
责任主义原则具体表现为罪过与犯罪客观要件之间的特定联系:
1.罪过是对特定危害行为与特定危害结果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认识的内容或者应当认识的内容,都是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而非任何行为或者结果。即行为人认识或者应当认识的内容是客观构成要件事实(即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事实),而非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本身。
2.罪过必须表现在一定的危害行为中,罪过只能是行为时的心理态度,罪过的有无以及罪过的形式与内容都应以行为时为准,而不以行为前或者行为后为准。
3.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过失犯罪,法律(仅限于刑事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任何过失行为必须导致法定的实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过失犯罪的责任程度低于与之相对应的故意犯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属于无罪过事件,不成立犯罪。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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