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8 16:17:18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
对具体犯罪直接客体的认识不同,对该罪的其他构成要件的解释便不同。例如,如果认为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为了保护所有权,则所有权者从盗窃犯罪人那里秘密取回自己财物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认为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为了保护占有,则所有权者从盗窃犯罪人那里秘密取回自己财物的行为,也侵害了盗窃犯罪人的占有,因而成立盗窃罪。显然,明确各种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对于解释该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具有重大意义。对直接客体的确定,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基本方法如下:
1.根据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确定直接客体的内容。各种具体的犯罪,总是隶属于某一类罪,而刑法对类罪的同类客体的内容都作了明确或提示性规定,明确了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便可以通过同类客体的内容,大体上明确分则具体条文所要保护的直接客体的内容。例如,刑法分则第4章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各种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故本章具体条文保护的直接客体,必须在各种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中予以确定。例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故本罪的直接客体应是妇女性的自主权,而不是社会管理秩序。
当刑法规定某种犯罪是为了保护复杂客体时,应当根据其所属类罪的同类客体的内容,确定刑法条文的主要目的,而不能本末倒置。例如,规定在刑法分则第2章的犯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凡属于这一类罪中的具体犯罪,不仅其侵犯的客体都是特定领域的公共安全,而且在侵犯复杂客体的情况下,其主要内容也是特定领域的公共安全。例如,由于刑法第123条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故该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飞行安全,其次才是航空器上的人员的人身权利。
由于具体犯罪隶属于类罪,因此,对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内容的确定,不应超出同类客体的范围。例如,刑法将盗窃、侮辱尸体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6章的第1节即“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因此,不能超出同类客体范围,认为本罪的直接客体为死者的人格、名誉。
2.依据刑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确定直接客体的内容。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规定,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间接地揭示了犯罪的直接客体。因此,要善于依据刑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以及各种规定之间的关系,确定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1)通过刑法条文对直接客体的明确规定确定直接客体。有的条文明确规定了直接客体,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明文规定确定客体内容。例如,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明文规定了直接客体为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我们不可擅自确定为其他内容。
(2)通过刑法条文规定的行为特征确定直接客体。犯罪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行为。所以,通过行为特征可以明确直接客体。例如,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行为特征就可以看出,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平等竞争、自南交易的市场秩序。
(3)通过刑法条文规定的结果特征确定直接客体。由于对客体的侵害表现为结果,故可以通过对结果内容的规定确定直接客体的内容。例如,刑法第309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里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加以规定的,也说明规定本罪的直接客体是法庭秩序。
(4)通过刑法条文规定的行为对象特征确定直接客体。一般来说,犯罪行为要通过作用于行为对象侵犯直接客体,行为对象本身又是体现客体的,故可以通过刑法对行为对象特征的规定确定直接客体的内容。例如,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报复陷害的对象仅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这说明本罪的直接客体是民主权利,即控告权、申诉权、批评建议权与举报权。
(5)通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所违反的法规内容确定直接客体。任何法律、法令都以保护一定的客体为目的,刑法条文指明的某种犯罪所违反的法规,也以保护…定客体为目的,因此,通过该法规所保护的客体,可以确定分则条文所保护的客体。例如,刑法第322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国(边)境管理法规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因此,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正常管理活动。
(6)通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孳生之物、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的性质确定直接客体。例如,对于制作、复制、出版淫秽物品的犯罪而言,淫秽物品为犯罪孳生之物;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而言,淫秽物品是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刑法第367条);淫秽物品的危害在于破坏国家对文化市场和性道德风尚的管理秩序,故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市场和性风尚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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