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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一)注意,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通常也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不能说"贪污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挪用公款罪必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下列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
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2.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二)共犯与罪数问题
1.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但使用人只是单纯提出、要求借用公款的,不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2.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3.明知他人使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数罪并罚。
(三)加重情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即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从挪用公款的故意转化为贪污罪的故意,则应认定为贪污罪。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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