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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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转移财产,主要是指行为人从开户银行或者有关金融机构将存款转入他人帐号或者提走存款,或者将其商品、产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转移至通常存放地点以外的地点。隐匿财产,是指行为人将其财产予以隐藏,使税务机关难以或者不能发现。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必须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无法追缴",是指行为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达到了足以使行为人逃税的程度。"足以使行为人逃税",是指存在使行为人逃税的可能性,从另一方面来说,就是具有使税务机关不能追缴欠税的可能性。根据刑法的规定,成立本罪要求数额在1万元以上。这里的"数额"既不是指转移、隐匿财产的数额,也不是欠税数额,而是指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数额。本罪主体是欠税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03条、第211条与第212条的规定处罚。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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