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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及时报告是一种不作为。这里的严重后果,应当包括直接危害结果与问接危害结果,但一般表现为枪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后,不法分子利用行为人丢失的枪支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本身不是本罪所说的"严重后果"。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处罚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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