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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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构成标准:
1.一个数额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两个抽象危险犯:①生产、销售假药罪; 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两个具体危险犯: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4.四个侵害犯:①生产、销售劣药罪;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④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如果行为同时构成八个具体罪名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照处罚较重的罪论处。这是法条竞合的特别规定。对于法条竞合,原则上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里是重法优于轻法。
通过比较法定刑得知: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轻。
5. 司法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的销售金额(5万元)3倍以上的(即15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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