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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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62条之二的规定处罚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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