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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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在实施本罪时又故意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数罪并罚。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的管理活动及其他人对林木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首先,行为违反森林法规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其次,行为对象为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再次,实施了盗伐行为。最后,要求数量较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一般可掌握在木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一般可掌握在木积1-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但对于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应适当降低数量标准,对于多次盗伐林木的,应累计未经处理的盗伐数量。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是故意,同时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毁坏为目的而砍伐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林木,应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三)认定
1、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罪的界限。
(1)本罪的对象为林木或者其他林木,并无其他限制,而后者则限定为珍贵树木。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
2、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界限。
(1)本罪既侵害了国家林业管理制度,又侵害了林木的所有权,而后者只侵害国家对林业的管理制度。
(2)本罪不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而后者可能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
(3)本罪表现为盗伐行为。而后者表现为不按要求任意砍伐的行为。
(4)本罪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者并不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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