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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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反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行为的对象为危险废物。其次,必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再次,实施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上述危险废物的行为。最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过失。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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