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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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1、区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收购赃物罪的界限。盗伐、滥伐的林木在广义上也属于赃物,因此对其进行非法收购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收 购赃物的行为。鉴于刑法将此种在林区的收购行为单独规定为一种犯罪,所以对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对于在非林区非法收 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以销赃罪论处。
2、区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盗伐、滥伐林木罪共犯的界限。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而后予以低价收购、运输的或者与盗伐、滥伐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承担盗伐、滥伐林木的购销分工的,应以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共犯论处。
3、区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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