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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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特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正常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聚众扰乱社会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聚众扰乱活动情节不够严重程序和一般参与者,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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