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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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区分被害人承诺的伤害与教唆、帮助他人自伤的行为。在被害人承诺的伤害情形,伤害行为本身是行为人实施的;在教唆、帮助他人自伤的情形,伤害行为本身是被害人自己实施的。所以,教唆、帮助自伤的行为原则上不成立犯罪,除非支配了被害人的行为,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
2.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形: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
(3)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
(5)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
3.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学说一,对立理论:杀人行为不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排除伤害故意。
学说二,单一理论:杀人行为必然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必然包含伤害故意。
例 1.案例:
(1)查不清甲的攻击行为是杀人还是伤害行为。
(2)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攻击丙。
(3)甲先以伤害故意、后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行为,不能查清楚是前行为还是后行为导致乙死亡。
2.结论:
根据学说一,(1)中甲无罪;(2)中甲、乙不成立共犯;(3)中甲对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学说二,(1)中甲成立故意伤害罪;(2)中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3)中甲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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