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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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证人使用有形力的一切方法,暴力的程度没有限定;暴力的对象是证人,但对这里的"证人"宜作广义理解,即包括被害人;逼取证人证言,是指强迫证人作出特定内容的证言(包括被害人陈述)本罪主观方面只限于故意,以逼取证人证言为目的。
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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