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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又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包庇",是指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纵容",是指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处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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