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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二刑法重点: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关法条】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知识要点】
1.基本内容:刑罚与罪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表现特点:
(1)制刑,重视罪质,兼顾犯罪情节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2)量刑,重在犯罪情节,兼及人身危险性,罪质只在极个别情况下,才对宣告刑的选定起绝对决定作用。
(3)行刑,重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兼及罪质和犯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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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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