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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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暴力取证罪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证人,包括被害人、鉴定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甚至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不知道案件真相的人(广义理解)。
2.行为方式:仅限于暴力方式逼取证人证言,如果以暴力相威胁方式逼取证人证言,不成立本罪。
3.法律拟制:致人伤残、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转化犯),不再认定为暴力取证罪(但属于暴力取证行为),也不认定数罪并罚或者想象竞合犯。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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