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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28 15:40:14

   "走私、贩卖、制造":

  (1)走私

  a.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

  b.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

  (2)贩卖:指有偿转让毒品(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即"卖"、"为卖而买")包括出售毒品、为出售而购买毒品、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不要求营利目的。(为供本人吸食而购买的,不属于贩卖)

  如下两种情形的处理:

  a.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不以贩卖毒品罪定罪。但是,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定制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b.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3)制造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它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注意: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但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数量上的要求。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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