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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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构成标准
1.一个数额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2.两个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3.两个具体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4.四个侵害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二、罪数问题:生产、销售假劣药等特定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规定的都是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根据刑法第149 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但并不符合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没有发生各该条所规定的危害结果或具体危险),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刑法第140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普通法条,第141条至第148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特别法条。在发生法条竞合时,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在行为符合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又符合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时,通过考虑犯罪的情节与可能适用的法定刑,选择处罚较重的规定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3.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在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范围重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范围重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可能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考虑销售金额)的范围内重合。理解这一要点,可以合理解释抽象认识错误和共犯的认定问题。
三、单位可以构成本节规定犯罪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四、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存在死刑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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