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部子站 > 考证 > 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侵犯商业秘密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28 13:39:07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国家竞业管理秩序和商业秘密专有权益。

  2.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1)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不包括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也不包括权利人因为维权所造成的损失。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其中,实施第一种和第二种行为的人,是无权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实施第三种行为的人,是已经合法知悉他人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实施第四种行为的人可谓第三人。

  4.犯罪主观方面原则上为故意,实施上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行为的,显然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侵犯的对象为商业秘密。上述第四种行为中的"应知",是指推定行为人已经知道的情形。

  (二)认定

  对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原则上应以数罪论处。对于单纯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认定为一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以一个重罪论处。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触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19条与第2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责编:赵紫雯

发表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发表审核后显示!

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直播课程通关班

  •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国家电网招聘考试录播视频课程

  • 讲师:崔莹莹 / 刘萍萍
  • 课时:180h
  • 价格 3580

特色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免费学习,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全套国网视频课程免费学习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在线题库
面授课程更多>>
图书商城更多>>
在线报名
  • 报考专业:
    *(必填)
  • 姓名:
    *(必填)
  • 手机号码:
    *(必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