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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本罪仅限于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者谎报的情形;如果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救助而不救助,导致他人死伤的,则根据案件的性质与情节,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处罚。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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