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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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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