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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挪用特定款物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27 19:46:21

   (一)概念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前述七项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2、在客观上表现为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行为。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管的上述专项款物挪作他用的行为。挪用上述特定款特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掌管国家救灾等七项款物的会计人员、发放人员,以及有关领导人员;

 

  4、主观上出自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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