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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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证的作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质证的对象
(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
(2)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
(3)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质证对象。但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3.公开质证问题
(1)原则上都当公开质证。
(2)公开质证的例外:
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②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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